全面解析就业协议

发布日期:2014-10-28    浏览次数:

 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

  1.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劳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一、主要内容

   (1)毕业生应按国家法规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2)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

 (3)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4)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5)其他补充协议。

  二、就业协议的订立

(一)订立的原则:是指三方在订立就业协议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主体合法原则: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要取得毕业资格,如果学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对高校而言,高校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介绍毕业生的在校表现,也应如实将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信息发布给毕业生。高校是毕业生就业协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平等协商原则:就业协议的三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学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毕业生到指定单位就业(不包括有特殊情况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亦不应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交纳过高数额的风险金、保证金。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是一致的。除协议书规定内容外,三方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备注内容中加以补充确定。

  三、订立的步骤

    就业协议的订立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即要约和承诺。

    1.要约:毕业生持学校统一印制的就业推荐表或复印件参加各地供需洽谈会(人才市场),进行双向选择,或向各用人单位寄发书面材料,应视为要约邀请,用人单位收到毕业生材料,对毕业生进行考察后,表示同意接收并将回执寄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毕业生来人,即为要约。

2.承诺 :毕业生收到用人单位回执或通过其他方式得到用人单位答复后,从中作出选择并到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领取就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即为承诺。

由于毕业生就业工作比较繁琐,比较具体,有时很难明确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比如:有的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达到面试线后,到用人单位参加面试、体检,用人单位也对毕业生进政审、阅档,表示同意接收,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应与该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而不应再选择其他单位。又如,用人单位到学校挑选毕业生,毕业生自己主动报名,经学校积极推荐,用人单位也表示同意接收,但要回到单位后再正式发函签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也应安心等待与用人单位签约,而不能出尔反尔,以未正式签协议为由,置学校信誉于不顾,在这过程中与其他单位签约,这样也浪费了其他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四、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名称和地址。

    2.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

    3.用人单位必须在与毕业生签订协议书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送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部门。

    4.学校同意盖章,并及时将协议书反馈用人单位。

无效协议:是指欠缺就业协议的有效要件或违反就业协议订立的原则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效协议自订立之日起无效。

1.就业协议未经学校同意视为无效。如有的协议经学校审查认为对毕业生显失公平,或违反公平竞争、公平录用的原则,学校可不予认可。

2.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如用人单位未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根本无录用计划而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无效协议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

  五、就业协议的解除

    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三方解除。

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约方应对另二方承担违约责任。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或协议上的依据,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就业协议,毕业生录取研究生后,可解除就业协议,或依协议规定,毕业生未通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协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二方承担法律责任。

三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经协商一致,消灭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因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三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三方解除应在就业计划上报主管部门之前进行,如就业派遣计划下达后三方解除,还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调整改派。

  六、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的后果

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1.就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一毕业生做了大量的工作,有的甚至对毕业生将要从事的具体工作也有所安排。同时毕业生就业工作时间相对比较集中,一旦毕业生因某种原因违约,势必使用人单位的录用工作付之东流,用人单位若另起炉灶,选择其他毕业生,在时间上也不允许。从而给用人单位工作造成被动。

  2.就学校而言,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认为是学校的行为,从而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用人单位由于毕业生存在违约现象,而对学校的推荐工作表示怀疑。从历年上情况来看,一旦毕业生违约,该用人单位在几年之内不愿到学校来挑选毕业生。面对激烈的就业竟争,用人单位需求就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如此下去,必定影响今后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同时影响学校就业计划方案的制定和上报,并影响学校的正常派遣工作。

    3.就其他毕业生而言,用人单位到校挑选毕业生,一旦与某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就不可能再录用其他毕业生。若日后该毕业生违约,有些当初希望到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他毕业生由于录用时间等原因,也无法补缺,造成就业信息的浪费,影响其他毕业生就业。因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应慎重选择,认真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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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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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参军人才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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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英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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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job前程无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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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联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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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筛选就业信息要把握的原则

    一般而言,要筛选到适合自己的、高质量的就业信息,必须把握以下四个原则:

    ①准确性、真实性: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各种各样以赢利为目的的中介机构,他们利用一些过时或虚假的就业信息吸引学生,毕业生为此徒劳奔波。对此,应当加以警惕,尤其应当防止“陷阱”性信息导致毕业生误入传销圈套之类的恶性事例的发生。总之,一定要了解清楚信息来源的准确性、真实性;

    ②实用性、针对性:毕业生首先要充分认识自己,然后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能力、性格等方面的综合因素收集信息,避免出现收集范围过大或收集信息无用的盲目局面;

    ③系统性、连续性:将各种相关的信息积累起来,然后分析、加工、整理与分类,形成一种能客观地、系统地反映当前就业市场、就业政策、就业动向的有效就业信息,为自己的择业提供可靠的依据;

    ④计划性、条理性:首先要明确收集信息的目的,其次应明确自己所需就业信息的范围,做到有的放矢。

    4.大学生就业陷阱的主要类型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的自我防范意识,不断提升其自我保护能力,我们将一些常见的“就业陷阱”类型进行分析与整理,供同学们在择业过程中参考,避免上当受骗。

    ①招聘陷阱。其一是招聘会不合法。有些招聘会打着毕业生就业的名义,实质是未经有关主管单位审批。其二是用招聘掩盖违法行为。有些企业打着招聘的幌子,逼迫毕业生做传销、推销或其他违法的事情。

    ②中介陷阱。一是收取高额的中介费用,为你提供的单位要么不要人,要么不招收大学生,甚至不存在,使你知难而退。但想要回中介费——难!第二种是外地非法中介机构或中介网络,收取一定的费用,却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有些虽然介绍了单位,但用人单位的状况与求职的要求相去甚远,即便如此,在此就业的毕业生也会因“试用不合格”一类的借口遭到辞退。

    ③协议陷阱。一是不平等协议。由于大学生维权意识缺乏,在求职中又处于弱势地位,对不平等条款要么不知情,要么不敢提出异议,使就业协议在某种程度上成为“霸王合同”。所以大学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一定要慎防“无保障协议”。第二种是就业协议代替了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以就业协议替代劳动合同,究其原因,是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的许多约定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如果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中的不合法内容将不存在,难以实现对大学生的约束,不能达到其违法用工的目的。

    ④试用期陷阱。一是没有试用期。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试用期长短或有无由双方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某些用人单位规定大学生报到就签订劳动合同,马上上岗工作。可当大学生对单位情况不满意想另谋高就时,才发现自己“无意”中放弃了试用期这一有利的武器,此时要单方面解除合同,无疑要承担惨重的代价。二是试用期或见习期过长。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违规违法现象主要表现为见习期与试用期的总期限超过一年,有的甚至长达两年;有些单位以见习期的名义不签合同,且借故延长见习期;有些单位签的是劳动合同,书写的却是见习期。诸如此类的现象屡见不鲜,大学生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⑤培训陷阱。在大学生就业中,常常会看到一些培训机构混迹其中,不断给大学生介绍“高薪就业”、“保证就业”之类的机遇,殊不知其中陷阱重重。其一,收了培训费仍然无工作。其二,用人单位的培训陷阱。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新进大学生必须经过某某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才能录用。但当大学生花费重金参加培训后,才发现能通过考核的寥寥无几。即使如此,被录用者也难逃厄运,往往工作刚满见习期或试用期即被以各种理由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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